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承諾 我公司始堅持以客戶高滿意度為服務標準,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始終把產品質量和穩定性放在首位,依托公司強大的核心技術保障,智能化管理終端、完善的服務管理體系,為客戶提供全程優質的服務。特制定本服務承諾,并在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ruanjianjishu.cn/)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1、產品質量保證承諾 我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產品保修手冊,當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按照保修手冊條例,提供保修服務。我公司承諾生產的新能源專用車整車保質期365天;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期為5年或20萬公里質保(先到者為準);新能源底盤部分與底盤廠保修政策一致。 我公司承諾所有新能源產品均是在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新能源底盤技術上改裝,且所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均與官方發布的產品公告、環保、CCC一致。 我公司承諾產品質量標準按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及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執行。 2、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 售后服務人員培訓:我公司所有的維修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公司鼓勵并幫助維修人員不斷參加培訓,以提高其自身的維修技能和售后服務能力,公司不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邀請合作的新能源底盤生產企業工程師對售后服務人員進行產品知識培訓、技術培訓、故障分析排查、維修等案例分享。 服務網點人員培訓:公司新能源汽車是在二類底盤或整車基礎上加裝專用裝置而成的改裝車,不改變底盤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但是作為新能源汽車企業責任主體,公司定期索取底盤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網站人員培訓信息以及在合作的售后服務網絡中評估,開發專門針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售后服務站,定期進行考核、評估以及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對售后服務站的技師進行產品維修技術培訓,故障分析排查和維修案列,確保服務站能力能夠滿足新能源汽車售后維修要求。公司要求服務網點具備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設備和工具,服務人員具備安全服務意識,確保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務和應急處理能力。 產品使用人員培訓:根據為新能源汽車提供一份隨車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給用戶提供操作、注意事項以及保養維護等方面的查詢。產品交付時,公司售后工程師向用戶詳細介紹產品的使用特性及要求,并演示專用裝置使用要領和新能源關鍵零部件使用、保養注意事項。公司在官網上通過駕乘操作規范手冊、視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 3、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 3.1 質量保修服務 為車輛提供終生的售后服務支持,為每位客戶建立維修檔案,對車輛維修質量進行跟蹤回訪。公司對故障車輛進行質量鑒定,在三包期內,經鑒定確認質量問題屬公司責任的,實施無償服務;并處理用戶的質量索賠要求。 3.2 外出救援服務 接到用戶故障問題反饋后,從接到用戶信息開始,1小時內給予答復,市內8小時內到達現場,省內24小時到達現場,省外72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后,對輕微故障保證4小時內解決,一般故障保證在10小時內解決,對重大故障或特殊件損壞,在24小時內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及時徹底解決,確保車輛恢復正常使用。 在車輛正常使用期內,若在操作中出現任何疑問或車輛在運行時 出現故障 (不影響車輛運行),我公司客服中心、駐點服務人員及當地 ?特約維修服務站將為用戶提供快速、優質的應急服務,保證在 48 小時內對車輛服務到位。 3.3 企業新能源遠程監控系統管理 我公司采取租賃的方式建設了新能源遠程監測系統,對已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為客戶提供實時的售后服務及車輛數據管理,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公司對車輛運行數據監控,預防車輛故障發生,及時獲取車輛實時故障信息,分析故障原因,協調解決車輛故障。遠程監控系統檢測到故障處理:如出現重大安全性故障,立即電話告知客戶盡可能將車輛遠離車流停放,關閉動力系統,遠離車輛,注意自身安全,并撥打救援電話。 4、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 4.1 備件提供 我公司與服務網點合作共同建立備件儲備制度,充分考慮消耗動態和市場供求實際情況,定期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必要修改,以保證備件儲備合理性;對于新能源關鍵零部件的備件,公司聯合底盤生產企業建立適當的售后備件。 4.2 質量保證期限 4.2.1 我公司銷售的新能源專用車上裝部分主要總成件自整車出廠起實行三包壹年。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期,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質保。底盤部分三包按照新能源底盤《質量保證手冊》上各類配件的三包期執行并參考底盤保修說明書。 4.2.2 在接到客戶的報修信息后,維修人員將會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并開始維修。(注:報修時希望客戶配合提供本公司的出廠銘牌或底盤號碼后八位,同時將報修故障部位拍照發送到售后服務部,售后服務人員可根據圖片預判故障和制定維修方案。) 4.2.3 客戶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性能故障時,本公司承諾以上的保修服務,除此之外,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本公司將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4.3 售后保修內容和范圍 凡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在規定的售后“三包”期限內,用戶未對購買車輛進行改裝、加裝、更換配件且按照《使用手冊》的規定進行正確操作、使用及維護前提下,經公司特約服務站或售后工程師鑒定是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改裝部分故障或零部件損壞,由公司按“上裝三包期限”規定執行,給予售后“三包”免費維修服務,其損壞零部件由售后服務站退回公司留存備查。 質保期內的電池組及配套控制系由底盤服務網點提供技術維護并保修,質保期后的電池使用由用戶與底盤雙方另行協商。用戶在保質期后如需更換新電池,公司可為用戶聯系底盤生產企業回或合作的動力電池回收企業回收電池。 質保期內,如發生雙方共同確認的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則質保期中斷,待問題消除后,質保期重新開始計算。 質保期后,電池組及其配套控制系統出現了質量問題或有零部件損壞,服務網點仍應承擔維修、更換責任,用戶應向服務網點支付維修、更換所需的相關費用。 對電池組及其配套控制系統的定期監測,質保期內新能源遠程監控系統發現有 3 級故障報警的車輛,售后工程師及時通知用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將處理結果在1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對1日內連續出現多次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安排開展安全檢查,我公司或特約服務站點在接到用戶通知后應在48小時內免費派人到現場維修,及時修復故障。 新能源汽車底盤售后服務,參照《純電動車底盤保養手冊》和《純電動車底盤質量保證手冊》執行,我公司將協助用戶在純電動車底盤廠家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底盤的維修保養,使用戶得到優質的服務。 售后保修原則:以維修為主,不能修的更換零部件或總成。 4.4 免責條款和范圍 4.4.1 保修憑證上車輛型號、電機型號、底盤號與實物不相符或涂改者,不予三包維修。 4.4.2 擅自對公司產品進行改裝、加裝、更換產品零部件,如添加彈簧片數、更換加厚的鋼板彈簧、用電設備、結構件,或更換液壓件等不予三包維修。 4.4.3 未按《使用手冊》的要求進行使用、維護,或超范圍使用的,包括但不現于以下情況:不定期加注或更換潤滑油、液壓油導致的零配件損壞;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故障;或改變裝載介質致使產品變形損壞等。不屬于保修范圍的產品發生故障不予保修,包括對零件的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車輛損壞或失效的,不予保修;車輛改裝部分出現故障不及時,強制使用引起的繼發性故障及損壞的零部件;未經本公司同意,用戶自行拆卸、修理的零部件;任何自然災害、火災、撞車、偷盜所導致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二次損傷,或任何由于煙塵、化學試劑、海水、海風、鹽類或其它類似原因導致的損傷;正常使用帶來的產品正常磨損、失色、退化等。 5、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 對新能源汽車維修過程中出現的批量產品故障或安全隱患的問題,公司將底盤涉及的質量問題反饋至合作的底盤生產企業,協助其制定合理處理方案。經合作的底盤生產企業判斷為產品設計問題的,按照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召回。 同時,售后服務系統中反饋的質量問題,包括零部件缺陷,設計缺陷,裝配問題以及車輛使用故障現象、維修診斷過程及故障原因等,客戶投訴,其他渠道獲得的故障信息進行匯總及數據分析,形成《市場質量信息反饋表》傳遞公司各相關部門,由質保部根據質量信息的類型組織相關部門評審分析質量原因,制定解決措施,并推動相關部門改進、優化產品,保障產品質量,解決客戶疑慮,提高客戶滿意度。 我公司常年設立24小時用戶服務及投訴電話400-1788-700,對用戶反饋的質量問題或技術咨詢,最長12小時內答復解決方案,并承諾:需要維修服務時,最遲24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對用戶的各類投訴,最長24小時內答復解決方案。 6、動力電池回收規定 我司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工作,建立動力電池的溯源系統和完善溯源信息表,明確電池溯源信息:唯一性標識(動力電池編碼)、動力電池充放電次數等信息,確保動力蓄電池的流向可追溯,并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承諾。公司電池回收方式主要有兩種渠道,一是與具備電池回收資格的企業簽訂合作協議,二是與底盤生產企業合作,兩種方式都可以通過公司或底盤生產企業的售后服務網點收集、存儲廢舊的鋰電池,集中批次通知電池回收企業或借用底盤生產企業的回收渠道收回處理公司產品淘汰的廢舊動力電池,以保證動力電池的可循環,梯次利用。 同時,根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工信部聯節〔2021〕114號)要求,我公司向社會公開新能源汽車采用的動力蓄電池維修和更換等技術信息,公開與公司合作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以及回收步驟,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建立完善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7、索賠處理流程 質保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鎖定故障及安全事故原因,判定責任方,第一時間解決客戶損失。如問題原因由供應商質量問題導致,追訴供應商責任,并責成供應商對所有涉及車輛進行更換維修,保證產品質量,承擔客戶損失。并對此類故障提供分析報告,橫縱向展開排查同批次或同類型產品質量,確保出廠零部件滿足車輛適用要求。 8、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 成立了關于產品質量、安全、環保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急處理小組,包括通訊聯絡組、現場搶救組、后勤保障組、技術處理組以及危機處理組,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新能源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現場處理組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配合底盤服務站人員處理問題; 技術處理組12小時內抵達現場,協助底盤服務站人員進行事故鑒定取證,如需第三方機構鑒定,現場搶救組需維護好現場等待機構達到; 危機處理組負責對公眾發布事故真實,詳情信息,解決客戶擔憂,及企業對此的應對解決方案向社會公開,做到誠信經營,服務第一,客戶至上,充分尊重、保證客戶的知情權。 9、售后服務網點管理 目前我公司售后服務網點開發建設主要是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在車輛運營區域內開發售后服務網點,來滿足新能源產品售后維修。第二種方式是聯合二類底盤生產企業的售后服務網點,經我公司評估是否具有新能源汽車產品售后服務能力和綜合考評服務能力后,再納入我公司售后服務網點系統中。 我公司目前指定的銷售網點、維修網點均是在車輛運營區域進行相關篩選、評定后建設。公司現有授權的售后服務網點滿足對我公司新能源產品推廣應用區域的全覆蓋,且合理布局售后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具備完善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通過培訓保證服務人員具備安全服務意識,且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務和應急處理能力。各服務網點均設置有獨立的動力電池檢測維修區域,落實防火分隔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 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從事故調查情況分析,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違法載人載貨等是重要原因之一。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減少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自本通知實施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術規范》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本通知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則,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無法滿足要求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注銷相關產品公告。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要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對貨車產品,空載檢測要認真檢測產品整備質量,保存檢驗過程視頻,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齊全,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加裝、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要重點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當發現車型配置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要重點查驗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采信其檢驗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六、推進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治理 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對違規生產銷售的“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照“安全標準不降、依規依標轉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確認轉改車型型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車輛類型及質量參數申請,車輛經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新審核確認的車輛型號參數辦理變更手續。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鼓勵城市根據配送需求適當放寬限行噸位,避免簡單按照車輛號牌類型劃分通行權。試點推進城市配送貨車標準化車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標準化車型配送貨車給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 一、術語定義 (一)輕型貨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 (二)面包車,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發動機的進氣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軸之上。例如:發動機缸體主體位于車輛前后軸之間,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軸上方的情形),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三)小微型普通客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特指車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不包括轎車、面包車、運動型乘用車、越野客車。 (四)客廂式運輸車,指封閉式貨車。即采用整體式車身,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五)拖拽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托臂機構,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 (六)平板式輕型清障車,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具備可移動平板、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 二、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車輛)貨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最大距離小于1500mm除外);層板(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物理上將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布置應均勻、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輕型貨車(包含垃圾車、隨車起重運輸車等運輸類產品。其中垃圾車主要是指與自卸車功能結構相似的專用貨車產品,不包含壓縮式、擺臂式、自裝卸式、車廂可卸式垃圾車)總質量應小于等于3500kg?,車輛總長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許利用自卸車底盤改裝普通欄板、廂式、倉柵和平板式貨車。 (四)總質量超過3500kg?的輕型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車輛結構配置技術要求: 1?.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4?倍。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00in?(英制)或者不超過195mm?(公制); 2?.發動機(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車); 3?.貨廂內部寬度不大于2100mm?。 (五)輕型貨車(?不含新能源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表輕型貨車載質量系數限值要求 總質量 M(kg) M≤3500 3500 <M<4500 整備質量 m(kg) m﹥1100 ? 載質量利用系數——欄板式貨車 ≥0.65 ≥0.75 自卸貨車 ≥0.55 - 倉柵式貨車 ≥0.55 ≥0.65 廂式貨車 ≥0.50 ≥0.60 冷藏車 ≥0.30 ≥0.40 越野欄板式、倉柵式貨車 - ≥0.40 越野廂式貨車 - ≥0.30 ? 說明: 1.本表中總質量、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板質量;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人計算。 2.?隨車起重運輸車、平板貨車、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板式貨車要求執行。 3.?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對于隨車起重 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應計入整備質量,不應計入載質量。 4.?廂式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欄板式貨車不包含多用 途貨車;倉柵式貨車包括養蜂車、畜禽、雛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 汽車。 三、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廂式結構。 (二)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最大托舉質量)應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車、小微型普通客車相關技術要求 (一)車輛駕駛員之后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 (二)設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 (三)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體為: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時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時核定3人。對既可分離、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標注,選擇一種座椅狀態進行測量。 (四)車輛的最后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內部空間的長條座椅,則座椅最右側與乘客區右側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有關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技術服務機構: 近年來,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違法載人載貨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成為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一)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遏制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行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應當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應當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規定要求。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 (二)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的在產產品,2022年3月1日起,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其中,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銷售過渡期6個月,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 (三)對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6個月延期銷售、注冊登記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四)生產企業應當提高安全責任和風險防控意識,嚴格落實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產品出廠前安全質量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切實提高車輛產品安全性能。 (五)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 (六)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上傳未生產下線機動車整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七)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并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 (八)檢驗機構要嚴格貨車產品空載檢測,重點檢測貨車產品整備質量,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配備、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嚴格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檢驗過程視頻應當留存不少于6年;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其中,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發現車型配置、載貨空間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要嚴格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采信其檢驗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登記、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嫌疑車輛,實行聯動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不符合相關國家技術標準、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等生產一致性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從嚴從重處理,依法依規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后,對生產企業仍有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或者參與、協助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騙領機動車牌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汽車新產品《公告》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十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登記查驗,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查驗車輛,對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合格證不一致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要嚴格輕型貨車登記查驗,重點核對輕型貨車檢驗合格報告記載的整備質量與《公告》和合格證記載的整備質量是否一致,嚴禁為“大噸小標”車輛辦理登記。要嚴格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查驗,重點查驗車輛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對發現車輛存在違規生產、非法改裝等嫌疑的,按規定開展現場調查,詳細記錄違規嫌疑車輛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違規證據,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產品,生產企業可以按照《公告》中對應的貨車產品型號予以整改、變更;對在用小微型載客汽車座椅布置不符合本通知《技術規范》要求的,鼓勵生產企業整改、變更;涉及非法改裝的,應當恢復原狀。 (十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檢驗貨車整備質量、發動機型號、貨箱尺寸、輪胎以及客車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項目,對與《公告》、國家標準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嚴格違規檢驗登記責任追究,對發現檢驗機構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一律依法處罰,暫停采信該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檢驗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對民警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查驗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登記上牌的,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對“大噸小標”貨車和非法改裝客車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違規生產、銷售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2年1月7日